业务名称 |
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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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30号)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 办理条件 |
1、已在南宁市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 2、非广西户籍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
所需材料目录 |
1、依转入险种由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或《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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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管理部。 |
办理地点 |
1、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兴宁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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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管理部(西乡管理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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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33、5736023 |
办事流程 (一)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至我局并划转转移基金。(三)我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入基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四)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