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暂行)

时间:2025-02-25

广西外国语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暂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我校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教职工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校教职工品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教书育人,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学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激发学校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监督奖惩相互衔接统一。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教职工(工勤人员除外)。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结合;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职业道德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聘用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的结合运用,充分发挥教职工师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二层机构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部门师德考核工作。

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会、人力资源事务部、教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教学部门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系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组成。

非教学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职工代表组成。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方法、程序为:

个人自评。教职工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师德考核表》)。

综合评议。由各二层机构对教职工个人《师德考核表》审核,并组织本二层机构的教职工进行测评,经各二层机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作出考核评价结论。党员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

结果反馈。各二层机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向本单位教职工反馈师德考核结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各二层机构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各二层机构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各二层机构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等级、评价标准与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条  评价标准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教职工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师德表现。

(一)优秀

结合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中的要求,师德表现特别突出,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具有良好影响。各二层机构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优秀标准。

(二)合格

结合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中的要求,师德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纠缠、恐吓或威胁其他教职工或学生,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4.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恶意诬告,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

5.体罚学生、侮辱歧视学生、打击报复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工作态度差,教学纪律涣散,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8.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9.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0.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论文答辩、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12.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3.以职谋私,非法侵占学校公共财物或非法侵占科研经费。向学生私卖教材、参考资料而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推销商品、服务等盈利性活动。

14.违反保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15.受到学校相关部门行政处分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16.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师德考评结果不可定为优秀:

1.不服从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岗位职责的;

2.工作失职,出现Ⅰ级或Ⅱ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3.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超过年度总次数1/3的;

5.承担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学生反响强烈,拒不改正的;

6.在职称(职务)申报、推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不如实填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7.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学科带头人和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应立即停课,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教职工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培训进修、科研项目申报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选培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情节严重者学校可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教职工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教职工有违背师德师风相关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的,由二级学院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组织3-5人专项组进行核实,核实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认定,认定结果报教师工作部备案,并将认定结果及原因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十三条  教职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院(单位)通知后15天内向教师工作部反映,教师工作部责成相关学院(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对复核情况进行审定,若有必要,由教师工作部组织专项组进行复核,并汇总相关情况,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人士可直接向教师工作部举报和反映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问题,由教师工作部责成学院(单位)进行核实处理。教师工作部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专项组进行调查核实,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在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教师教职工招聘、人才引进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凡未通过考察者,一律不予聘任或引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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